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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逆火50 于 2014-1-12 12:10 编辑
详细内容转自: http://www.caac.gov.cn/dev/fbs/G ... 529546786105555.pdf
中 国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:AC-61-20 咨 询通 告 下发日期:2013年 XX月XX日 编制部门:FS 批准 人: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 1、目的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,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(也称遥控驾驶 航空器,以下简称无人机)的生产和应用在国内外得到了蓬勃发 展,其遥控驾驶人员的种类和数量也在快速增加。面对这样的情 况,局方有必要在不妨碍民用无人机多元发展的前提下,加强对 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, 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 展。 由于民用无人机在全球范围的发展速度非常快, 国际民航组 织已经开始为无人机及其相关系统制定标准和建议措施 (SARPs) 、空中航行服务程序(PANS)和指导材料的任务。这些 标准和建议措施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成熟, 因此多个国家推出了临 时性管理规定。鉴于此,本咨询通告也属于临时性管理规定,针 对目前出现的无人机及其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, 并将根 据行业发展情况随时修订, 最终目的是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2 建立我国完善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监管措施。 2、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用于民用无人机系统驾驶人员的资质管理。其涵 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 (1)无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; (2)有机载驾驶人员的航空器,但该航空器可由地面人员或 母机人员实施完全飞行控制。 3、法规解释 无论驾驶员是否位于地面或航空器上, 无人机系统和驾驶员 必须符合民航法规在相应章节中的要求。 由于无人机系统中可能 没有机载驾驶员,原有法规有关驾驶员部分章节已不能适用,本 文件对相关内容进行说明。 4、定义 本咨询通告使用的术语定义: (1)无人驾驶航空器(UA: Unmanned Aircraft) ,是一架 由遥控站管理(包括远程操纵或自主飞行)的航空器,也称遥控 驾驶航空器(RPA: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) 。 (2)无人机系统(UAS: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) ,也 称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(RPAS: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 Systems),是指一架无人机、相关的遥控站、所需的指挥与管制3 链路以及批准的型号设计规定的任何其他部件组成的系统。 (3)无人机系统驾驶员,由运营人指派对无人机的运行负有 必不可少职责并在飞行期间适时操纵飞行控件的人。 (4)无人机系统的机长,是指在系统运行时间内负责整个无 人机系统运行和安全的驾驶员。 (5)无人机观测员,一个由运营人指定的训练有素的人员, 通过目视观测无人机协助无人机驾驶员安全实施飞行。 (6)运营人,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、组织或 企业。 (7)遥控站(也称控制站) ,无人机系统的组成部分,包括 用于操纵无人机的设备。 (8) 指挥与管制链路 (C2: Command and Control data link), 是指无人机和遥控站之间为飞行管理之目的的数据链接。 (9)发现与避让,是指看见、察觉或发现交通冲突或其他危 险并采取适当行动的能力。 (10)无人机感知与规避系统,是指无人机机载安装的一种 设备,用以确保无人机与其它航空器保持一定的安全飞行间隔, 相当于载人航空器的防撞系统。 在融合空域中运行的大型无人机 必须安装此种系统。 (11) 视距内运行 (VLOS: Visual Line of Sight operations), 无人机驾驶员或无人机观测员与无人机保持直接目视视觉接触 的操作方式,航空器处于驾驶员或观测员目视视距内半径5004 米,相对高度低于120米的区域内。 (12)超视距运行(EVLOS:Extended VLOS) ,无人机在目视 视距以外的运行。 (13)融合空域,是指有其它载人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。 (14)隔离空域,是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, 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。 (15)人口稠密区,是指城镇、乡村、繁忙道路或大型露天 集会场所等区域。 (16)微型无人机,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7千克的无人机。 (17)轻型无人机,是指空机质量大于7千克,但小于等于 116千克的无人机,且全马力平飞中,校正空速小于100千米/ 小时(55海里/小时),升限小于3000米。 (18)小型无人机,是指空机质量小于等于5,700千克的无 人机,微型和轻型无人机除外。 (19) 大型无人机, 是指空机质量大于5, 700千克的无人机。 5、管理机构 无人机系统分类繁杂, 所适用空域远比有人驾驶航空器广阔, 因此有必要实施分类管理。 (1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自行负责,无须证照管 理: A.在室内运行的无人机; 5 B.在视距内运行的微型无人机; C.在人烟稀少、 空旷的非人口稠密区进行试验的无人机。 (2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行业协会实施管理: A.在视距内运行的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 B.在隔离空域内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; C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微型无人机; D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轻型无人机; E.充气体积在4,600立方米以下的遥控飞艇; (3)下列情况下,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由局方实施管理: A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小型无人机; B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; C.充气体积在4,600立方米以上的遥控飞艇。 6、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实施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管理的行业协会须具备以下条 件: A.正式注册五年以上的全国性行业协会,并具有行业相 关性; B.设立了专门的无人机管理机构; C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理论知识评估方法,可以测评人 员的理论水平; D.建立了可发展完善的安全操作技能评估方法,可以评6 估人员的操控、指挥和管理技能; E.建立了驾驶员管理和统计系统,可以清晰管理和统计 持证人员; F.已经在民航局备案。 (2)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,在5 (1)款所述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中担任驾驶员,必须持有 该合格证。 (3)训练合格证应定期更新,更新时应对新的法规要求、 新的技术、新的知识等内容实施必要的培训,如需要,应进行考 核。 (4)行业协会每六个月向局方提交报告,内容包括训练情 况、技术进步情况、遇到的困难和问题、事故和事故征候、训练 合格证清单等。 7、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 (1)执照要求: A.在融合空域3,000米以下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, 应至少持有私用驾驶员执照(仅带有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除 外) ; B.在融合空域3,000米以上运行的小型无人机驾驶员, 应至少持有带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; C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驾驶员,应至少持有带7 有飞机或直升机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; D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大型无人机机长,应至少持有航线 运输驾驶员执照; E.在融合空域运行的充气体积在4,600立方米以上的 遥控飞艇驾驶员, 应至少持有带有飞艇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; 。 (2)对于完成训练并考试合格人员,在其驾驶员执照上签注 如下信息: A.无人机型号; B.无人机规格,包括小型、大型和飞艇; C.职位,包括机长、副驾驶。 (3)熟练检查 驾驶员应对每个签注的无人机型号接受熟练检查, 该检查每 12个月进行一次。检查有局方可接受的人员实施。 (4)体检合格证 持有驾驶员执照的无人机驾驶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《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》(CCAR-67FS)颁发 的有效体检合格证, 并且在行使驾驶员执照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 格证。 (5)航空知识要求 申请人必须接受并记录培训机构工作人员提供的地面训练, 完成下列与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相应的地面训练课程并通过 理论考试。 8 A.通用航空法规以及机场周边飞行、 防撞、无线电通信、 夜间运行、高空运行等知识; B.气象学,包括识别临界天气状况,获得气象资料的程 序以及航空天气报告和预报的使用; C.航空器空气动力学基础和飞行原理; D.无人机主要系统,导航、飞控、动力、链路、电气等 知识; E.无人机系统通用应急操作程序; F.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,包括: 1)起飞和着陆要求; 2)性能: i)飞行速度; ii)典型和最大爬升率; iii)典型和最大下降率; iv)典型和最大转弯率; v)其他有关性能数据(例如风、结冰、降水限制); vi)航空器最大续航能力。 3)通信、导航和监视功能: i)航空安全通信频率和设备,包括 a.空中交通管制通信,包括任何备用的通信手段; b.指挥与管制链路(C2) ,包括性能参数和指定的 工作覆盖范围; 9 c.无人机驾驶员和无人机观测员之间的通讯,如 适用; ii) 导航设备; iii) 监视设备(如SSR 应答,ADS-B 发出) ; iv)发现与避让能力; v)通信紧急程序,包括: a.ATC 通信故障; b.指挥与管制链路故障; c.无人机驾驶员/无人机观测员通讯故障,如适 用; vi)遥控站的数量和位置以及遥控站之间的交接程 序,如适用。 (6)飞行技能与经历要求 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下列操作上接受并记录了培训机构提供 的针对所申请无人机系统等级的实际操纵飞行或模拟飞行训练。 A.对于机长: 1)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,不少于4小时; 2)航线规划,不少于4小时; 3)系统检查程序,不少于4小时; 4)正常飞行程序指挥,不少于20小时; 5)应急飞行程序指挥, 包括规避航空器、 发动机故障、 链路丢失、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20小时; 10 6)任务执行指挥,不少于4小时。 B.对于驾驶员: 1)飞行前检查,不少于4小时; 2)正常飞行程序操作,不少于20小时; 3)应急飞行程序操作,包括发动机故障、链路丢失、 应急回收、迫降等,不少于20小时。 (7)飞行技能考试 A.考试员应有局方认可的人员担任; B.用于考核的无人机系统由执照申请人提供; C.考试中除对上述训练内容进行操作考核,还应对下列 内容进行充分口试: 1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特性; 2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正常操作程序; 3)所使用的无人机系统应急操作程序。 8、运行要求 (1)常规要求,下面的操作限制适用于所有的无人机系统驾 驶员: A.每次运行必须事先指定机长和其他机组成员; B.驾驶员是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直接负责人,并对该系统 操作有最终决定权; C.驾驶员在无人机飞行期间,不能同时承担其它操作人11 员职责; D.未经批准,驾驶员不得操纵除微型以外的无人机在人 口稠密区作业; E.禁止驾驶员在人口稠密区操纵带有试飞或试验性质的 无人机; (2)运行中机长要求 A.在飞行作业前必须已经被无人机系统使用单位指定; B.对无人机系统作业在规定相应技术条件下负责; C.对无人机系统是否作业在安全的飞行条件下负责; D.当出现可能导致危险的情况时,必须尽快确保无人机 系统安全回收; E.在飞行作业的任何阶段有能力承担驾驶员的角色; F.在满足操作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需要转换职责角色; G.对具体无人机系统型号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资格方可进 行飞行。 (3)运行中其它驾驶员要求 A.在飞行作业前必须已经被使用单位指定; B.在机长的指挥下对无人机系统进行监控或操纵; C.协助机长进行: 1)避免碰撞风险; 2)确保运行符合规则; 3)获取飞行信息; 12 4)进行应急操作。 9、咨询通告施行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。 |